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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榮眷基金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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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榮民榮眷基金會九十五學年度清寒榮民子女獎學金,將於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卅日止在各縣市榮服處受理申請,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獎學對象:凡支領一次退伍金、固定給與、資助金、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遺眷子女,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博、碩士班學生(以教育部承認學籍者為限;不含公費生、軍警校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進修部、在職進修生、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生);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含國營事業、支領統一薪俸、實施用人費率機構者),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已婚或有職業者,均不合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一)博、碩士班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 (二)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評列甲等(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大學三年級以上修畢體育學分者,應附繳一、二年級體育成績,身心障礙者免)。 (三)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則依既定名額,按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身心障礙者以其學業平均成績加五分後列入評比)。 獎學名額暨金額: (一)博士班廿五名、碩士班七十五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新臺幣二萬元。 (二)大學生一百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申請手續: 填具申請書(可上基金會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寄(送)戶籍所在地之榮民服務處。 (一)學校正式成績單正本(上一學年之上、下學期成績單各乙份)。 (二)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需加蓋本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書正本。 (三)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 (四)身心障礙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又訊)榮民榮眷基金會九十五學年第一學期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申請作業自九月十五日起開始受理,至十月十五日截止。 基金會表示,凡屬低收入戶榮民榮眷子女、就養榮民遺眷子女、就養榮民身心障礙戶之子女及中低收入戶榮民遺眷有三位子女以上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就讀教育部認可國內研究所及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非政府機關公費生)均可於註冊後,檢附榮民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或榮服處開立之遺眷證明)、學生證、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就養證明資料、身心障礙者之戶籍謄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資料逕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詳情可至基金會網頁:http://www.vac.gov.tw/~fund/www/welcome.html查看。 助學金額:國內碩、博士研究生為一萬元;私立大專院校及五專部四、五年級學生(日間部)為一萬五千元。公立大專院校、各大專院校進修部、私立五專制前三年級與私立高中、高職學生均為一萬元;公立五專制前三年級與公立高中、高職學生均為七千元。 基金會表示,由於經費萎縮,研究生申請助學金以碩士班第一、二年,博士班第一至四年為限;另榮民或配偶任公職(含國營事業、支領統一薪俸、實施用人費率機構),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已婚或有職業者、公費生、空中大學、軍警校生、補習學校、暑、寒期、短期進修者、在職進修(不含工讀生)、在職專班、進修學分班、及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延修生、延畢生或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申請助學金。(點閱次數:1336)